证券代码:600057 证券简称:厦门象屿 公告编号:临 2023-003 号
(资料图)
债券代码:163113 债券简称:20 象屿 01
债券代码:163176 债券简称:20 象屿 02
债券代码:175885 债券简称:21 象屿 02
债券代码:188750 债券简称:21 象屿 Y1
厦门象屿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 2020 年股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股票期权
第一个行权期行权条件成就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本次可行权的激励对象共 34 人,可行权的股票期权数量合计 1167 万份,
占目前公司股本总额的 0.52%。
股票期权的来源为公司从二级市场回购的公司 A 股普通股和向激励对
象定向发行公司 A 股普通股。
厦门象屿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3 年 1 月 11 日召开第九
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和第九届监事会第二次会议,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
将有关事项说明如下:
一、2020 年股权激励计划批准及实施情况
(一)2020 年股权激励计划已履行的相关程序
《关于<厦门象屿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股权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
《关于<厦门象屿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股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
案》和《关于提请公司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 2020 年股权激励计划相关
事宜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本次激励计划及其他相关议案发表了同意的独立
意见。
于<厦门象屿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股权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
《关
于<厦门象屿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股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和
《厦门象屿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股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
及职务在公司内网进行了公示,在公示期内,公司监事会未收到与本次激励计划
首次授予激励对象有关的任何异议。2020 年 12 月 5 日,公司监事会发表了《关
于 2020 年股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的公示情况说明及核查意见》。
权激励计划获得厦门象屿集团有限公司批复的公告》,公司已收到控股股东厦门
象屿集团有限公司下发的《关于同意厦门象屿股份有限公司实施 2020 年股权激
励计划的批复》
(厦象集综[2020]59 号)
,象屿集团同意公司上报的《厦门象屿股
份有限公司 2020 年股权激励计划(草案)》及《厦门象屿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
股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
了《关于<厦门象屿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股权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
案》《关于<厦门象屿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股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
议案》和《关于提请公司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 2020 年股权激励计划相
关事宜的议案》,并披露了《关于 2020 年股权激励计划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公司
股票情况的自查报告》。
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 2020 年股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
象及授予数量的议案》《关于向激励对象首次授予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的议
案》,公司独立董事对相关事项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监事会对首次授予股票
期权与限制性股票的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核实。并于 2021 年 2 月 9 日,公司披
露了《关于 2020 年股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结果公告》。
监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 2020 年股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股
票期权行权价格的议案》
《关于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
对相关事项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
监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预留部分股票期权与限
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相关事项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监事会对
授予预留部分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的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核实。2022 年 1 月 5
日,公司披露了《关于 2020 年股权激励计划预留授予结果公告》。
监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注销部分股票期权的议案》《关于回购
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相关事项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
告》,并于 2022 年 4 月 14 日完成了回购注销。
监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 2020 年股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和
预留授予股票期权行权价格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相关事项发表了同意的独
立意见。
监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注销部分股票期权的议案》《关于回购
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相关事项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
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 2020 年股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
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议案》
《关于公司 2020 年股权激励计划首
次授予股票期权第一个行权期行权条件成就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相关事项
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
(二)本激励计划股票期权授予情况
授予类别 授予日期 行权价格 授予数量 授予人数 授予后剩余数量
首次授予 2020 年 12 月 31 日 6.21 元/份 39,800,000 份 36 人 2,995,700 份
预留授予 2021 年 10 月 26 日 7.59 元/份 2,826,400 份 4人 169,300 份
注:预留授予后剩余数量不再进行授予,作废失效。
(三)历次股票期权行权情况
本次行权为公司 2020 年股权激励计划授予的股票期权首次行权。
二、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股票期权第一个行权期行权条件成就的说明
根据公司《2020 年股权激励计划》
(以下简称“《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
公司 2020 年股权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股票期权第一个
行权期行权条件已达成,具体情况如下:
(一)等待期即将届满
根据《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股票期权第一个行权期
为自首次授予的股票期权完成登记之日起 24 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首次授予
的股票期权完成登记之日起 36 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行权比例为获
授股票期权总数的 30%。
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股票期权登记完成之日为 2021 年 2 月 5 日,公司本激
励计划首次授予股票期权第一个等待期将于 2023 年 2 月 4 日届满。
(二)股票期权行权条件已经成就
根据本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等待期内,同时满足下列条件时,激励对象获
授的股票期权方可行权:
行权条件 成就情况
(一)公司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公司未发生前述情形,满足行
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权条件。
润分配的情形;
(二)激励对象未发生以下任一情形:
激励对象未发生前述情形,满
足行权条件。
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三)公司业绩考核要求
公司满足第一个行权期行权的
首次授予的股票期权第一个行权期业绩考核目标:
业绩考核目标:
(1)以 2019 年度营业收入为
且不低于同行业均值或对标企业 75 分位值水平;
基准,公司 2021 年度营业收入
增长率为 69.79%,高于同行业
均值 51.26%;
(2)2021 年度公司每股收益
注:①同行业公司按照申万行业“交通运输-物流 II”标准划分,对标企业选取与公司
为 0.93 元/股,高于同行业均值
主营业务较为相似的 A 股上市公司。在年度考核过程中行业样本若出现退市、主营业
务发生重大变化或出现偏离幅度过大的样本极值,则将由公司董事会决定剔除或更换
值 0.74 元/股;
样本。
(3)2021 年度公司主营业务
②每股收益是指基本每股收益。在股权激励有效期内,若公司发生资本公积转增股本、
收入占营业收入的比例为
派发股票红利、增发、配股、可转债转股等行为,计算每股收益时,所涉及的公司股
本总数不作调整,以 2019 年底股本总数为计算依据。
(四)激励对象个人层面考核
激励对象个人考核分年进行,根据个人的绩效考核评价指标确定考核结果,
原则上绩效考核结果划分为达标和不达标两个档次。考核评价表适用于考
核本次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涉及的所有激励对象。
考核等级 达标 不达标
为“达标”,个人行权系数为 1。
个人标准系数 1 0
激励对象上一年度考核达标后才具备股票期权当年度的行权资格,个人当
年实际行权数量=个人标准系数×个人当年计划行权数量。当年度激励对
象未能行权的股票期权由公司注销。
综上所述,本激励计划设定的首次授予股票期权第一个等待期即将届满,行
权条件已成就。根据公司 2020 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公司将按照《激
励计划》的相关规定为符合条件的 34 名激励对象共计 1167 万份股票期权办理行
权相关事宜。
三、本次股票期权行权情况
向发行公司 A 股普通股。
日至 2024 年 2 月 4 日,公司将根据政策规定的行权窗口期,统一为激励对象办
理股票期权行权及相关的行权股份登记手续,并将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
司上海分公司办理完毕股份变更登记手续当日确定为行权日。
本次行权数量占
获授的股票期权 本次可行权股票 本次行权数量占其
姓名 职务 当前总股本的比
数量(万份) 期权数量(万份) 获授数量的比例
例
邓启东 董事长 250.00 75.00 30% 0.03%
副董事长、总经
齐卫东 200.00 60.00 30% 0.03%
理、财务负责人
程益亮 副总经理 125.00 37.50 30% 0.02%
范承扬 副总经理 125.00 37.50 30% 0.02%
张军田 副总经理 200.00 60.00 30% 0.03%
陈代臻 副总经理 200.00 60.00 30% 0.03%
童晓青 副总经理 125.00 37.50 30% 0.02%
廖杰 董事会秘书 50.00 15.00 30% 0.01%
核心管理人员及子公司核心
管理层(26人)
合计(34人) 3890.00 1167.00 30% 0.52%
注:2020 年股权激励计划实际向 36 名激励对象首次授予 39,800,000 份股票期权,2 激
励对象因离职不符合激励对象确定标准,公司注销其所持有的股票期权 90 万份,上表不包
含前述注销情况。
四、关于本次行权与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激励计划是否存在差异的说明
公司于 2021 年 6 月 10 日披露《2020 年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公告》。公司以 2020
年年度分红派息时 A 股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的总股本扣除回购专户上已回购 A
股股份后的股份余额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派发现金红利每股人民币 0.30 元(含
税)。公司于 2022 年 6 月 7 日披露《厦门象屿 2021 年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公告》。
公司以实施权益分派股权登记日登记的总股本为基数(不包括公司回购专户的股
份数量),向全体股东每 1 股派发现金红利 0.51 元(含税)。
根据公司《2020 年股权激励计划(草案)》的规定:若在激励对象行权前有
派息、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票拆细、配股或缩股等事项,应对
行权价格进行相应的调整。
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据此审议通过《关于调整 2020 年股权激
励计划首次授予股票期权行权价格的议案》,同意对公司股票期权行权价格做出
相应调整。调整后的首次授予股票期权行权价格=6.21-0.3=5.91 元/份。公司第八
届董事会第三十八次会议据此审议通过《关于调整 2020 年股权激励计划首次授
予和预留授予股票期权行权价格的议案》,同意对公司股票期权行权价格做出相
应调整。调整后的首次授予股票期权行权价格=5.91-0.51=5.40 元/份。
权,2 名激励对象因离职不符合激励对象确定标准,公司注销其所持有的股票期
权 90 万份。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股票期权的激励对象调整为 34 名。
除上述调整之外,本次行权的相关内容与公司 2020 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
审议通过的激励计划无差异。
五、监事会意见
鉴于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股票期权第一个行权期的相关行权条件已成就,本
次激励计划可行权激励对象具备《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
件以及《公司章程》规定的任职资格,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文
件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公司董事会根据 2020 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
按照本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为符合条件的 34 名激励对象办理本激励计划首次授
予股票期权第一次行权的相关事宜,行权数量合计为 1167 万份,该等事项符合
《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激励计划》和《2020
年股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
《厦门象屿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况。
六、独立董事意见
规定,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股票期权第一个行权期的相关行权条件已成就;
《激励计划》和《2020
年股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
益的情形;
项的审议及表决程序符合现行法律法规、本激励计划及《厦门象屿股份有限公司
章程》的有关规定。
综上,我们同意公司 2020 年股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股票期权的 34 名激励对
象在第一个行权期合计 1167 万股股票期权按照相关规定行权。
七、参与激励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公告日前 6 个月买卖公司股票情况
的说明
经公司自查,参与本次激励计划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公告日前 6 个月均
未买卖公司股票。
八、股权激励股票期权费用的核算及说明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 11 号——股份支付》和《企业会计准则第 22 号——
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公司股票期权费用应在期权有效期内,按照股票期权授
予日的公允价值,计入相关成本或费用和资本公积,且该成本费用应在经常性损
益中列示。公司在授予日采用 Black-Scholes 期权定价模型确定股票期权在授予
日的公允价值,根据股票期权的会计处理方法,在授予后,不需要对股票期权进
行重新评估,即行权模式的选择不会对股票期权的定价造成影响。
公司在授予日授予股票期权后,已在对应的等待期根据会计准则对本次股票
期权行权相关费用进行相应摊销,具体以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年度审计报告为
准,本次股票行权不会对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
九、法律意见书的结论意见
福建天衡联合律师事务所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本次行权已经
取得现阶段必要的批准和授权;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股票期权第一个行权期的
等待期将于 2022 年 2 月 4 日届满,本次行权的行权条件已满足,公司实施本次
行权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和《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公司尚需
按照相关法律规定履行相应的信息披露义务并办理相关行权手续。
十、独立财务顾问的专业意见
财务顾问上海荣正企业咨询服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认为:截至独立财务
顾问报告出具日,厦门象屿本次解除限售/行权相关事项已取得必要的批准和授
权,符合《公司法》《证券法》以及《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法规的相
关规定,不存在损害上市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公司本次解除限售/行权
相关事项尚需按照《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及《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在
规定期限内进行信息披露和向上海证券交易所办理相应后续手续。
特此公告。
厦门象屿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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